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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集体合同规定 (四)

 
 
 最新集体合同规定 (四)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  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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